
在青海省格尔木市,申请人陕西XX公司从中国XX公司承包了乌图美仁多能互补一期70万千瓦光伏项目II标段工程光伏区建筑及安装工程50MW3标段及4标段。2023年4月14日,申请人与案外人祁xx签订《合作协议》,后祁xx联系马xx,马xx找来被申请人青海xxxx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进入3标段施工。2024年7月双方补签《劳务清包合同》。申请人称施工期间组件丢失、被申请人未履行保管责任致工期延误,且已超付劳务费,要求被申请人返还超付款项及资金占用费;被申请人则称窝工是因申请人提供的支架不能及时到场,组件丢失与己无关,申请人还欠付多项费用。
马明艳律师自2022年开始在青海省西宁市执业,其深耕于民商事领域,尤其是合同纠纷案件。在接手此案后,律师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双方签订的《劳务清包合同》、申请人与祁xx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相关费用明细作为突破口。《劳务清包合同》签订于2024年7月,以书面形式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总价款等内容;《合作协议》签订于2023年4月14日,详细规定了工程承包范围及费用标准;费用明细则记录了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支出。
马明艳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其中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200余件,占比约65%,具有丰富的合同纠纷处理经验。在本案中,涉及大量合同条款的解读和费用的核算,其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与本案需求高度匹配,能够精准把握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和争议点,为案件的处理提供有力支持。
接案后,马明艳律师首先全面梳理了所有案件材料,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很快发现申请人提供的费用明细存在数据矛盾的疑点。为了进一步核实情况,马明艳律师仔细比对了《劳务清包合同》与费用明细中的各项费用,发现部分费用的计算标准与合同约定不符。同时,律师还调查了组件丢失的相关情况,收集了总包方、山东x建等各方的相关证据。在庭审过程中,马明艳律师申请对工程费用进行鉴定,以确定实际的费用支出情况,并提交了经过整理和分析的费用明细及相关证据,有力地支持了被申请人的主张。
最终,仲裁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裁决,被申请人青海xxxx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申请人陕西XX公司超付的款项701741.07元,并支付以该款项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的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资金占用费;申请人陕西XX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被申请人青海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仲裁反请求不予支持。在结案前,马明艳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全面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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