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商业活动中,债权债务关系错综复杂。2025年12月1日,纳公司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将XX公司诉至法院,同时列箐食品公司、箐集团公司、施X为第三人。纳公司主张自身对箐系主体享有到期债权,且箐食品公司对XX公司有到期债权却怠于行使,请求法院判令XX公司直接支付代位款项。然而,此前纳公司在与XX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已败诉,且XX公司已向箐食品公司清偿全部债务,这使得案件陷入复杂局面,XX公司面临着近290万元的潜在支付责任和财产保全的困境。在这样的情况下,福建地区冯从福律师接受XX公司委托,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冯从福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他深耕福建宁德,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他秉持“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担任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还获得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在业界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在本案中,冯从福律师首先针对纳公司对第三人的债权是否成立展开分析。纳公司虽主张与施X等人存在合作关系,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债权金额和履行期限。冯律师明确指出,代位权成立的前提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到期,纳公司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他积极引用在先诉讼判决,强化对“原告对第三人的债权不成立”的论证,让法院确信原告主张的基础债权缺乏事实依据。
对于第三人对XX公司的债权是否存续这一关键问题,冯律师提交了充分证据。XX公司已通过多种方式向箐食品公司支付了全部欠款,箐食品公司也出具了《结清证明》并在庭审中认可清偿事实。冯律师精准运用证据规则,以“债务已清偿”为核心抗辩切断代位权链条,从根本上否定了代位权成立的基础。
针对纳公司主张第三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观点,冯律师指出箐食品公司已于2025年9月申请诉前保全、于2025年12月提起诉讼,说明其积极采取了法律措施。尽管最终撤诉,但原因是XX公司已主动清偿全部债务,并非第三人放弃权利,有效反击了原告的主张。
经过冯从福律师的专业辩护,法院经审理认为箐食品公司与XX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已消灭,纳公司未证明XX公司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到期债权,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最终判决驳回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结果为XX公司避免了近290万元的潜在支付责任,同时因诉讼请求被驳回,财产保全的基础丧失,后续可依法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恢复公司正常资金流转。
冯从福律师在本案中的出色表现,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中的被告方提供了典型抗辩范例。他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专业律师的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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