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张与林X就“下白石镇五中至通湾洋村公路改建工程”的沥青路面施工签订合同,工程完工后,张虽已完成施工,但林X尚欠工程款未支付,且林X提起反诉,主张张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工期延误要求赔偿损失,张陷入了工程款难以收回且可能面临赔偿的困境。此时,福建宁德冯从福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介入了此案。
冯从福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他深耕福建宁德,专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他秉持“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在业界和客户中赢得了高度认可。
在接手案件后,冯从福律师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他深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证据是关键。于是,他系统梳理并提交了《沥青混凝土施工合同》、工程量确认单、补充协议、费用确认表、修补费用表等系列书面证据,完整构建了证据链条,清晰呈现了从合同签订、施工完成、工程量确认到费用核算的完整过程。林X签署的三份确认文件成为法院认定欠款金额的核心依据,为原告的工程款主张奠定了扎实的证据基础。
面对被告提出的路面厚度不达标的质量抗辩,冯从福律师展现出了专业的应对能力。他一方面援引合同中“摊铺完工之日起30日内甲方未组织验收,视为沥青路面验收合格”的约定,指出林X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另一方面,提交《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证明案涉工程已通过业主单位正式验收。这一策略成功化解了本案最大的事实风险,使法院认定对方举证不能。
林X提出的反诉金额达459586元,且涉及工期延误的复杂事实认定。冯从福律师紧扣证据规则,逐一击破对方的证据。他指出对方提交的整改通知书、函告等无原件核对;财审初审截图来源不明、不符合证据规范;同时提交交工验收证书证明工期无延误。最终,法院驳回了林X的全部反诉请求,为客户避免了近46万元的潜在损失。
在利息起算时点的问题上,冯从福律师主张自2023年8月8日(工程验收交付次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虽然付款时间条款因合同无效而不具强制约束力,但他成功说服法院采纳了“以工程实际交付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的裁判规则,为客户争取了自交付之日起的利息,较起诉之日提前了两年以上。
冯从福律师不仅是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还担任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宁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等多项社会职务,获得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他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在本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为建设工程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维权提供了范例,通过在合同无效背景下准确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成功为客户争取到全额工程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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