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铖律师,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惩戒委委员,也是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自2012年从事法律工作,2021年正式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数百件案件,在刑事、交通事故、离婚、遗产纠纷等领域成绩斐然。在刑事案件中,多次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交通事故案件高效处理,为当事人争取合理赔偿;离婚及遗产纠纷案件中,也凭借专业能力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核心业务领域及专业优势
刑事案件
王铖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方面经验丰富,善于从复杂案件中找到关键突破口。他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细节的深入挖掘,多次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案件
在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王铖律师凭借高效的办案风格和专业的法律知识,能够快速为当事人理清责任关系,争取合理的赔偿,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离婚、遗产纠纷案件
处理离婚和遗产纠纷案件时,王铖律师注重调解,以高效的方式解决矛盾。在财产分割方面,凭借丰富的经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代表性案例
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当事人角色
案情简介
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某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某未经审批,安排毕某等人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于储存炸药和雷管。毕某按安排将炸药和雷管运到井下储存,未按规定清退。2008年铁矿停产,未对井内爆炸物品登记造册和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某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被刑事拘留。
核心诉求
为毕某争取不起诉决定,证明其无犯罪事实。
案件难点
1.时间跨度长,相关证据收集和固定难度大。毕某的行为发生在20062008年,到2023年案发,时间间隔长达15年,很多证据可能已经灭失或难以获取。
2.法律适用存在争议。不同时期的司法解释对“非法储运”的定义不同,需要准确判断毕某行为适用的法律条款。
律师策略
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受理该案后,进行了深入调查和分析。
1.追诉时效分析:依据毕某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确定毕某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此后未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至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司法解释适用:毕某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毕某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
案件结果
最终,检察机关认定毕某无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1.对于类似的刑事案件,律师在辩护时应充分考虑追诉时效问题,准确把握法律适用。
2.当不同时期的司法解释存在差异时,要依据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进行判断,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对于时间跨度较长的案件,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分析,通过合理的推理和论证,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结果。
4.该案例体现了王铖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为其他律师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王铖律师自2012年从事法律工作,2021年正式执业以来,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成功承办了多起疑难案件。在本案中,他凭借对法律的精准理解和对案件的深入分析,为毕某争取到了不起诉决定,充分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素养和实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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