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南通,有一家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王X。2023年,王X和公司一名高管因为销售提成问题产生了劳动争议,双方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这名高管一气之下,向税务机关实名举报了王X,还提交了公司近三年未开票收入记录、私人账户收款记录等材料,举报王X偷逃税款。
税务机关立案稽查后发现,这家公司在三年间通过私人账户收取货款,没有如实申报销售收入,累计偷逃税款400余万元,占应纳税额的比例超过了30%。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逃税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24年初,税务机关把这个案子移交给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涉嫌逃税罪对王X刑事立案,还采取了强制措施。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王X是否能避免刑事处罚。
第一,王X的行为是否构成逃税罪。法院查明,税务机关提供的证据显示,公司通过私人账户收取货款、未如实申报销售收入,累计偷逃税款400余万元,占应纳税额比例超过30%。王X家属主张王X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漏税。但法院最终认定,王X的行为已构成逃税罪,且属于“数额巨大”,因为证据确凿,王X的公司确实存在偷逃税款的行为。
第二,王X有无补救措施以争取免予刑事处罚。王X家属在叶伟佳律师的建议下,紧急筹措资金,在一周内将400余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全部补缴至税务机关,并提交书面整改方案,承诺规范财务制度。叶律师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指出王X系初犯、因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漏税、案发后主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认罪态度良好,符合不予起诉条件。法院最终认定,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王X符合这一条件,社会危害性较小。
最终,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X虽构成逃税罪,但案发后已全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且系初犯、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王X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王X于2024年5月获释,公司经营未受实质性影响。该案中,王X及公司共计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近700万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企业经营者一定要重视税务合规,公私账千万不能混同,不然很容易出问题。遇到劳动争议要及时化解,别让矛盾升级,不然可能会给自己带来大麻烦。要是不小心涉嫌逃税犯罪了,也别慌,赶紧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这是争取不起诉的关键前提。
结尾
这起逃税案件中,王X最终能免予刑事处罚,关键在于及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且认罪悔罪。这也给企业经营者敲响了警钟,要重视税务合规。叶伟佳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执业两年多,却已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其中成功办理相关刑事案件100余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迅速找到了辩护的关键,帮助王X争取到了相对不起诉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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