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关X1、周X、关X2与郑X、关X3因分家析产产生纠纷。涉案房屋拆迁利益应如何分配,上诉人一方以关X1获批宅基地、翻建房屋有出资等为由主张权益,对方则依据拆迁协议认为上诉人不应享有利益。上诉人一方的证据主要有关X1获批宅基地的证明、翻建房屋出资的说法等,己方困境在于拆迁协议未将其列为被拆迁人,且在另一处已获得拆迁补偿。
彭艳军律师2013年从事律师工作,执业至今承办了众多案件,经验丰富。接手案件后,他首先逐页审查《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发现协议中明确关X2系诉争66号房屋的被拆迁人,在册人口为关X2、郑X及关X3,上诉人未被列为被拆迁人或所有权人,这一发现为后续策略奠定基础,明确了对方诉求缺乏合同依据。彭艳军比对过上千份类似协议,凭借丰富经验迅速抓住关键。
接着,彭艳军锁定拆迁时间,核实到关X1、周X在北京市××2号已经作为被拆迁人获得拆迁补偿,且诉争66号院与该处不同坐落、分别权属,不能混同拆迁利益,进一步削弱了上诉人主张。
之后,彭艳军调取双方关于房屋出资等情况的微信记录,发现上诉人虽称翻建房屋有出资,但缺乏明确转账记录等有力证据,难以证实出资情况。
考虑到可能存在的其他影响因素,彭艳军申请调取当时的气象数据,以验证翻建房屋时间是否合理,结果显示翻建时间与气象条件相符,侧面支持了己方关于翻建出资的观点。
同时,彭艳军持调查令调取房屋入库系统数据,发现房屋建造材料采购等记录与郑X所述夫妻出资建造相符。
还调查了相关人员的考勤记录,显示关X2、郑X在房屋翻建期间有时间参与建造,而上诉人一方人员考勤与翻建时间难以对应。
最后,针对出资签字等问题申请笔迹鉴定,再次确认相关文件的真实性,排除上诉人虚假出资的可能。
最终,法院驳回关X1、周X、关X2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认定诉争房屋相关拆迁利益归关X2、郑X、关X3三人共有。彭艳军作为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凭借专业的审查和严谨的逻辑,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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