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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在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咸阳留园公司与陕西新阳公司、第三人西安莲湖支行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XX以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新阳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草滩镇东风路10处房产属其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张XX称20XX年期间,陕西旅游经贸公司向其借款2400万元,后新阳公司以这10处房产抵偿借款及利息,但因房产抵押无法解除未能办理过户手续。而咸阳留园公司则认为张XX提供虚假《以房抵债协议》,是与新阳公司恶意串通阻碍执行。
20XX年开始执业的唐瑞律师,自20XX年从中国神华集团神东煤炭集团离任后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先后在多家律所执业,现任职于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唐瑞律师在接手此案后,第一件事便是仔细审查张XX提交的《以房抵债协议》及相关证据,包括银行流水交易明细、房产证复印件等。他凭借丰富的强制执行和合同类纠纷诉讼经验,已累计承办数百件案件,其中经济纠纷相关案件近百件。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唐瑞律师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本案并非一般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唐瑞律师作为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调解员、惠诚(西安)律所执行团队及合同事务部负责人,擅长处理此类执行异议案件,曾为陕西多家知名企业代理案件。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张XX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唐瑞律师处理此类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对当事人提交的各类证据进行全面细致审查,不放过任何细节,通过严谨的证据分析和法律适用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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