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西安市某矿业有限公司作为蓝田县某金矿合法采矿权人,2018年金矿被要求停工整改,2020年被决定关闭。2022年,公司与蓝田县相关部门签订矿业权退出补偿协议,但协议仅补偿了部分资产和费用,未涵盖金矿关停期间的停工损失、贷款利息等款项,相关部门告知该部分损失可另行处置。2024年,原告向蓝田县相关部门提交履行补偿职责的申请书却未得到处理,于是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补偿未补偿款项。然而,被告以复议申请超出法定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就在原告陷入不利局面时,案件交到了来自陕西西安的李超律师手中。李超律师自2016年11月开始执业,从业10余年来一直专注于政府法律顾问、行政诉讼等领域,累积处理各类行政案件1000+。他接手案件后,仔细审查了相关材料。
李超律师发现,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存在利害关系,也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而且,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关闭矿山给合法采矿权人造成损失的,补偿职责属于依职权主动履行的法定义务,一般不受起诉期限限制。虽原告已与蓝田县相关部门签订部分补偿协议,但协议约定未补偿的损失可另行处置。
在庭审中,李超律师依据自己丰富的行政诉讼经验,有条理地阐述了观点。他指出被告仅以程序性理由驳回原告复议申请,无法认定相关部门是否仍负有补偿职责,亦不足以认定原告的复议申请超出法定期限。
最终,法院采纳了李超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被告西安市相关部门作出的案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本不利的局面被成功扭转,原告看到了获得合理补偿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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