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主张被告王返还本金490100元及利息,被告王承担连带责任,并支付律师费等费用。被告王代签《借条》,原告代签《补充协议》,被告王提供担保。原告面临约定利息超法定上限、被告提出借款合并结算抗辩以及保证期间可能已过等困境。
杨福律师2019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逾近百件。接手此案后,他首先逐笔核对被告王的还款记录,发现部分还款备注模糊,无法明确是归还本金还是利息。经与银行流水交叉验证,确定了还款的性质,为核算本金和利息提供了准确依据,明确后续以准确的本金来主张利息。
在笔迹审查方面,杨福律师比对过上千份相关文件,他仔细比对《借条》和《补充协议》上的笔迹,发现代签情况,但被告王在证据交换中对借款内容予以认可,这一发现使律师坚定以借款事实成立来制定后续诉讼策略。
杨福律师担任仲裁委相关专业委员,他查证借款期间的资金往来记录,锁定每笔转账的日期和金额,发现原告扣除第一个月利息9900元后交付借款本金490100元,依据法律规定明确实际借款本金,为调整诉讼请求提供支撑。
此外,杨福律师调取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查看关于借款和还款的沟通内容,发现双方对于借款金额、利息等关键信息有明确交流,进一步印证了借款事实。他还申请气象数据等辅助证据,虽与本案直接关联性不大,但在整体证据链构建中起到了补充作用。同时,通过调查令调取被告的银行账户入库系统数据,确认被告王的还款情况。最后,针对被告提出的借款合并结算主张,杨福律师申请笔迹鉴定,确定不同借款合同的签字真实性,明确不同借贷关系不应混同。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支付原告借款本金454879.6元及相应利息,支持律师费185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为原告挽回47万余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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