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免责条款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败诉仍需赔偿

最新修订 | 202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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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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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诉讼仲裁 律所: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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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司法实践重点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若保险公司将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需证明已对投保人作出提示,否则免责条款不生效。在此类复杂案件中,当事人选择合适律师至关重要,能更好维护自身权益。李泽宇律师曾代理孙XX与中国XX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其努力,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孙XX各项损失543X3元。
未履行免责条款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败诉仍需赔偿

2018年开始在河北保定执业的李泽宇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是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执业至今,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在民事诉讼领域累计案件量达三百件。下面通过两个典型案例,来展现李泽宇律师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专业处理能力。

201X年X月15日1X时许,在河北省保定市白沟津保北线公路小高村XXX箱包皮具厂路段,被告刘XX驾驶冀F×××号小型汽车与行人孙XX相撞,致使孙XX受伤,刘XX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刘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孙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孙XX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X天,刘XX支付费用15500元。随后,孙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0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孙XX委托了李泽宇律师为其代理此案。李泽宇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孙XX,详细了解事故经过和孙XX的诉求,并调取了初步的事故证据,如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医院的诊断证明等。

在调查过程中,李泽宇律师发现案件的关键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了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李泽宇律师通过向刘XX和刘XX核实,得知他们在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没有尽到任何提醒义务。于是,李泽宇律师从这一关键事实入手,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称刘XX肇事逃逸,根据机动车商业第三者保险条款,该交通肇事造成的损失属于免责情形,其只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李泽宇律师则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指出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投保时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其免责理由不应得到支持。一审法院最终支持了李泽宇律师的观点,认定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孙XX各项损失543X3元,刘XX支付的15500元费用予以扣除,刘XX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包括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其赔付孙XX各项损失适用法律错误,称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禁止性规定“交通肇事后,驾驶员不得逃离现场”作为《机动车商业第三者保险》中的免责条款,且一审法院的判决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李泽宇律师在二审中,再次强调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对免责条款已明确告知投保人,也无证据证实向刘XX尽到解释说明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首先,明确了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是法定责任,若未履行该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障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提醒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要关注免责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进行明确说明。再者,对于交通事故中肇事逃逸的情况,不能简单地认定保险公司免责,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尽到告知义务。最后,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规范了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

另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发生在201X年X月24日1X时44分许,于XX驾驶冀TXXXXX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唐涞高速石家庄方向2X1KM+500M处时,与被告XX驾驶的登记在李XX名下的晋BXXX、晋BHAXX陕汽牌重型半挂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于XX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XX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于XX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于XX的家属包括于XX、韩XX、彭XX、于XX委托了李泽宇律师等为其代理此案,向涞源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因于XX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1X0000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内直接赔付,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李泽宇律师接到委托后,迅速开展工作,收集事故相关证据,包括事故认定书、车辆保险信息、死者的医疗证明等。在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同意先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30%承担责任,但要求原告提供事故认定书原件及承保车辆驾驶员的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等证据原件,以确保不存在免赔事由。李泽宇律师协助原告准备了相关证据,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主张原告应获得合理的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XX应承担本次事故损失的赔偿责任,本次事故的各项损失先由承保晋BXXX、晋BHAXX陕汽牌重型半挂货车交强险的被告XX保险大同XX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被告XX保险大同XX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赔偿30%,仍有不足的,由侵权责任人XX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XX保险大同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于XX、韩XX、彭XX、于XX因于XX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XX3X2.5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体现了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准确认定各方责任和合理计算赔偿数额的重要性。同时,也展示了李泽宇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通常会根据事故责任划分、保险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对于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法院会严格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是否尽到告知义务。这两起案件的处理结果,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实践参考,有助于规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司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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