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青海省西宁市XX区,原告靳先生将位于当地的一套房屋出租。20XX年XX月X日,靳先生与XXXX盐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至20XX年XX月X日。合同到期后,靳先生认为后续租赁期间的承租方是被告李女士,要求其支付房屋租金、暖气费、物业费合计53331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而被告李女士辩称自己并非案涉房屋承租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认为租赁主体是其所在的XXXX盐业有限公司。
李斌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于青海西宁,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44件,尤其擅长合同纠纷案件。接手此案后,他从全案材料中锁定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突破口。这些微信聊天记录形成于20XX年XX月至20XX年X月期间,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内容包含原告妻子朱XX与被告李女士就房屋租赁事宜的沟通,如询问是否续租、催要房租以及李女士承诺支付房租等内容。
李斌律师深耕于合同纠纷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在处理合同相关问题上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租赁主体认定等关键问题,李斌律师丰富的合同纠纷办案经验能够很好地匹配本案需求,帮助他准确把握案件核心要点,从复杂的证据材料中找到关键线索。
接案后,李斌律师首先对全案证据进行梳理。在审查微信聊天记录时,他发现李女士在XX公司租赁案涉房屋租期到期后,多次向原告表示要继续租房,且在20XX年XX月至20XX年X月期间,并未向原告表示过租赁房屋的主体系XX公司。李斌律师将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内容与原被告双方提交的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支付凭证等。同时,考虑到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的特殊性,李斌律师申请对该聊天记录进行证据保全,以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在庭审过程中,他提交了整理后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关键证据,用以证明被告李女士为实际承租方。
最终,法院根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案涉房屋20XX年XX月X日至20XX年X月XX日的承租方为李女士。判决被告李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靳先生房屋租金、物业费、采暖费合计5321X元,驳回原告靳先生其他诉讼请求。在结案前,李斌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对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充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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