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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昆明某气体产品企业某甲公司与玉溪某新能源材料企业某丙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丙公司是否应向甲公司支付拖欠货款、违约金及甲公司为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丙公司以《采购合同框架协议》、增值税专用发票、《往来询证函》等为证据,而甲公司面临对方拖延不付的困境。此时,2002年执业的张云顺律师接手此案,他累计办理过大量合同、民商诉讼案件。
张云顺律师首先对《采购合同框架协议》进行逐页审查,发现协议条款清晰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尤其是付款时间和违约责任的约定,验证了甲公司主张的合法性,这为后续诉讼策略确定了基础方向。接着,他仔细比对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和金额,发现发票开具完全符合合同约定,进一步印证了甲公司已履行供货及开票义务。凭借执业20多年比对过上千份发票的经验,他确认这些发票真实有效,为案件提供了有力证据。之后,张云顺律师对《往来询证函》上丙公司的盖章进行了仔细核实,通过与工商备案印章的比对,确认了该盖章的真实性,从而证明丙公司对欠款金额无异议。
张云顺律师担任过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熟悉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在庭审中,他结合被告消极应诉的情况,重点围绕甲公司提交的证据展开论述。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框架协议》合法有效,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38521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同时承担部分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驳回了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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