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德XX热力有限公司与XX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就一套脱硝设备产生了买卖合同纠纷。热力公司认为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远高于合同约定,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设备款和材料款,并赔偿经济损失。面对这样复杂且涉及高额金额的纠纷,XX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了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的王艳翠律师进行辩护。
河北沧州王艳翠律师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民商法学专业,至今已有8年的执业经验。她秉持着“以勤勉尽责的执业准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在法律行业深耕细作,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此次接受委托后,王艳翠律师迅速投入到案件的研究中。
在一审中,热力公司主张设备存在问题,提交了《工业品买卖合同》《技术文件》和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承德县分局的检测数据等证据。王艳翠律师仔细分析这些证据,发现其中存在诸多漏洞。她指出,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承德县分局的检测数据只能证明锅炉烟气排放超标,不能证实所供设备质量不合格。而且该检测数据是3台锅炉设备共用一个排放口的检测数据,无法提供1号锅炉单独的排放数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王艳翠律师还强调,设备安装完毕后委托XXXXX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的检测,报告体现的是“水冷避让管焊接接头”的质量合格,并非对案涉烟气脱硝设施的检测。同时,脱硝剂的实际使用量多少、锅炉烟气排放是否达标与多个因素相关,如炉膛温度、锅炉运行操作技术等,不能简单地将排放不达标归咎于设备质量问题。
在二审期间,虽然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但王艳翠律师凭借之前的调查和分析,进一步阐述了己方观点。她指出,案涉脱硝设施于201X年冬季取暖期开始使用,至承德XX热力有限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时,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且从其提供的废气检测数据报表来看,该脱硝设施并未停止使用。承德XX热力有限公司所举示的证据均未能证明排放物不达标的原因,不能证明案涉脱硝设施存在设计或质量问题,致其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艳翠律师的观点,认为承德XX热力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艳翠律师以其丰富的执业经验、严谨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成功为XX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解决了这场买卖合同纠纷,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行业中,王艳翠律师用实际行动展现了她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