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做出了一个令人意外的决定——对涉嫌聚众斗殴罪的杨X作出不起诉决定。要知道,杨X此前可是因为持械聚众斗殴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了,这巨大的转变背后,到底藏着怎样的故事呢?
时间回到2023年12月,未成年杨X因为朋友间的矛盾,和他人相约持械聚众斗殴。在斗殴过程中,杨X一方的一名参与者被对方砍至轻伤二级。案发后,杨X在2023年12月3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刑事拘留。很多人都觉得,杨X这次肯定要面临法律的严惩了。
杨X被刑拘后,家属心急如焚,第一时间委托了浙江百工律师事务所的张英律师。张英律师执业证号为13307201911097347,自2019年正式执业以来,已经有7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
张英律师接受委托当日,就马不停蹄地前往看守所会见杨X。在和杨X的交流中,张英律师发现,杨X系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法律意识淡薄,是因为“朋友义气”才被动参与到斗殴中。而且,杨X在斗殴中并非首要分子,作用较小,他本人也在斗殴中受了伤,案发后还表现出了强烈的悔意。
基于这些发现,张英律师迅速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重点强调了杨X的未成年人身份、无社会危险性、有固定住所及监护人、愿配合调查等情况。2024年1月30日,公安机关采纳了张英律师的意见,对杨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件移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张英律师又开始了新一轮的工作。她第一时间阅卷,并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张英律师提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2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聚众斗殴罪属第六章),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而杨X无前科,系初犯、偶犯,斗殴中未直接致伤他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完全符合条件。
同时,张英律师协助申请对杨X进行社会调查,结果显示杨X家庭监护条件良好,平时表现尚可,具备有效帮教条件。张英律师还主动联系杨X所在社区、学校,制定了一套六个月的帮教方案(包括定期法治教育、公益劳动、心理辅导等),并书面提交检察院。此外,张英律师多次与被害人及其家属沟通,耐心释法说理,促成杨X家属代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最终被害人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2024年4月25日,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对杨X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在考验期内,张英律师也没有松懈,她持续监督、指导杨X遵守各项规定,每月与杨X及其法定代理人通电话,提醒注意事项,并及时向检察院提交书面表现报告。最终,杨X在考验期内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2024年10月(考验期满后),东阳市人民检察院经考察认为,杨X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84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同条第二款,正式作出不起诉决定(东检未刑不诉〔2024〕53号)。杨X的犯罪记录依法被封存,不影响其今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张英律师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有着敏锐的洞察力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她能够精准地把握案件的关键点,为当事人制定最优的辩护方案。在这起未成年持械聚众斗殴案中,张英律师从介入案件到最终为杨X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每一步都展现出了她的专业能力和责任心。张英律师执业7年来,承办了众多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于这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她有着独特的处理方式和应对策略,能够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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