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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浙江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原告是浙江杭州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为王XX。20XX年,被告王XX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与银行、原告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原告为被告的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因被告未按约还款,银行起诉,法院判决被告偿付借款本息,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执行程序中,法院拍卖了被告房产,原告于20XX年期间为被告代偿款项共计419892.21元。之后,原告于20XX年X月X日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偿还代偿款及利息。
自20XX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逾400件的戴芬芳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介入此案。她接手后做的第一个具体审查动作是全面梳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担保合同、法院判决书及代偿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戴芬芳律师是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三级心理咨询师资质,她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来主张原告的追偿权。在处理众多民商事案件尤其是股东纠纷、企业法律顾问案件中,戴芬芳律师积累了丰富经验,此次凭借专业能力为原告清晰证明了代偿事实。
最终,法院当庭宣判支持原告,判决被告王X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代偿款419892.21元及其利息损失(从20XX年X月X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戴芬芳律师处理此类案件时,一贯习惯先全面审查各类合同、判决、凭证等关键证据,通过细致梳理来明确案件事实,进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合理的法律路径为客户争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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