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内蒙古包头,周赫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主要为行政机关和涉嫌犯罪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他处理的案件涉及行政诉讼和刑事辩护等多个领域,在这些领域中,常常会面临证据收集困难、法律关系复杂等难题。
在一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中,第三人刘X在工作时受伤,用人单位意公司不服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周赫律师作为被告某区人民政府的代理人,面临着缺乏直接目击证人及现场监控录像的难题。周赫律师协助某区人社局固定关键证据链,强调微信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的证明力。他指出,刘X受伤后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告知丈夫“脚扭了”,并发送受伤照片,当晚又与同事沟通伤情,结合次日就医诊断,足以认定受伤发生在工作时段内。同时,周赫律师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指出用人单位否定工伤应承担举证责任。最终,法院认定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某区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驳回了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案件体现了周赫律师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善于从细微处挖掘证据,准确运用法律规则的能力。
另一起拆迁财物纠纷行政诉讼案中,原告王X因房屋拆迁补偿事宜,认为其高档衬衣被拆迁实施单位强行搬走并遗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定该事项不属于管辖范围,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决定,王X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原决定后,王X又提起行政诉讼。周赫律师作为被告某区政府的代理人,准确界定案件性质,指出该事项系行政机关执行职务行为,不属于刑事犯罪。他还援引法定程序规则,证明公安机关程序合法,强调原告应通过正确的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周赫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王X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涉嫌串通投标罪不起诉案中,被不起诉人马X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周赫律师作为马X的辩护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他准确把握自首情节,提出马X系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构成自首;强调无实际损害后果,协调相关单位出具《情况说明》;推进认罪认罚程序,建议马X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精准援引《刑法》第三十七条,申请相对不起诉。最终,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马X免于刑事处罚。
周赫律师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总是先仔细分析案件的核心问题,寻找证据中的关键线索,然后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无论是行政诉讼还是刑事辩护,他都能准确把握案件的要点,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的结果。在面对复杂的法律关系和证据难题时,他总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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