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普洱,一位欲购置商铺的委托人遭遇了一场购房纠纷。20XX年,该委托人因想购置商铺,与普洱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洱XX公司签订了《普洱广场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协议约定缴纳30000元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且需在协议签订7日内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协议对认购房屋位置、面积、价款等均作出明确约定。委托人按约支付定金后,依约要求签订正式合同却被被告方要求等候通知,之后又按被告方要求支付购房首付款207240元,但被告方此后始终拒绝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也拒不退还已付款项。委托人经了解得知,案涉预售房屋自始至终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人找到了云南新奕星律师事务所的李熙律师。李熙律师2018年开始在云南普洱执业,她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委托人沟通,开始梳理案件事实,着手固定核心证据,包括《普洱广场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定金及首付款支付凭证、购房合同签约信息表、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地产项目预售情况的通报、律师费发票等。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李熙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扎实的法学知识,深入分析这些证据。她发现这些证据能够完整证实委托人与二被告签订预约合同、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以及被告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拒不签订正式合同的事实。其中,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地产项目预售情况的通报,直接揭示了被告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这一关键事实,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这一证据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基础。
案件审理过程中,普洱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多项抗辩,主张其与普洱XX公司相互独立,无案涉房源亦未收取任何款项,不应承担责任;普洱XX公司虽认可收款,但仅同意协商还款时间,未提出实质性解决方案。针对二被告的抗辩意见,李熙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发表了详细的代理意见。她指出,案涉认购协议书明确卖方为二被告,且二被告均在协议上盖章确认,协议依法生效,对二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普洱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盖章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以未实际收款、主体独立为由免除合同义务;被告方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的情况下,与委托人签订认购协议并收取定金、首付款,且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同时返还委托人已支付的首付款;委托人因被告方违约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及律师费,均为实际损失,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李熙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解除委托人与普洱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洱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普洱广场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普洱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洱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返还委托人双倍定金60000元及购房首付款207240元,共计26724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因委托人已选择适用定金罚则,法院对资金占用利息及律师费的诉请未予支持,但委托人的核心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首先,它提醒开发商在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必须依法取得预售许可证书,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其次,对于购房者来说,在签订认购协议时要仔细审查开发商的预售资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再者,该案件体现了法律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最后,也展示了律师在处理此类复杂案件时的关键作用,能够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代理,为当事人争取到应有的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较为常见,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重点审查开发商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书。若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签订合同,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或可解除,开发商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一裁判趋势有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购房者而言,在遇到类似纠纷时,应及时收集证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除了这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件,李熙律师还处理过一起茶叶代销欠款纠纷案件。2019年9月,一位茶叶经营个体户委托人将自有茶叶存放于另一茶叶经营个体户的仓库中,双方约定茶叶销售需经委托人同意。后该个体户在取得委托人同意后销售案涉茶叶,却未足额支付茶叶款,仅支付部分款项后便以各种理由推诿剩余款项。2020年4月,经委托人催收,该个体户出具欠条,确认尚欠茶叶款55376元,承诺2020年10月20日前还清,且约定因该债权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追偿费用均由其承担。还款期限届满后,该个体户仅支付6000元,剩余49376元始终拒不支付。委托人委托李熙律师等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
李熙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委托人沟通案件细节,梳理案件事实脉络,固定关键证据。经核查,委托人持有被告亲笔书写并捺印的《欠条》,该欠条明确载明了茶叶的数量、单价、总欠款金额、已付款项、尚欠金额、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同时委托人还持有暂住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律师费增值税电子发票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件受理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抗辩欠条系在委托人威胁、谩骂情况下出具,且欠条中约定的茶叶单价不合理,同时声称茶叶实际买受人未向其支付款项,自身无能力一次性支付,仅同意分期支付或以茶叶抵债。针对被告的抗辩理由,李熙律师当庭发表代理意见: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形成于欠条出具后,仅能证明委托人催款过程中的言语行为,无法证实欠条出具时被告受到人身威胁、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自认欠条系其亲笔书写捺印,该欠条合法有效;欠条中已明确约定茶叶单价及总金额,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欠条上签字捺印即视为对该金额的认可,现以单价不合理抗辩无事实依据;被告与实际买受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其拒不向委托人支付茶叶款的理由。同时,李熙律师向法院提交全部证据,充分证明案涉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违约事实清楚、委托人主张的律师费有明确合同约定及实际支出凭证。
最终,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李熙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茶叶款49376元、律师费5000元,并自2020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5.005%计算支付原告49376元茶叶款至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517元,由被告承担。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诉讼请求基本全部实现。这起案件也体现了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证据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对于案件结果的重要性,以及律师在庭审中准确发表代理意见、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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