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1月30日,在常州市,一位在快递公司从事快递取派工作多年的劳动者,突然发现自己的办公系统账号无法登录、工作设备也无法正常使用。该劳动者于2017年9月8日入职该快递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也为其缴纳了社保。在职期间,劳动者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还存在节假日加班情况。面对这种突然的状况,劳动者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可能受到了侵害。
于是,该劳动者找到了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的杨权法律师。杨权法自2018年开始执业,一直活跃在常州的法律界。接到委托后,杨权法律师第一时间与劳动者进行了会见,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并开始调取初步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考勤记录等。
2024年12月9日,劳动者在杨权法律师的建议下,向关联公司邮寄了《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要求恢复劳动条件和岗位,关联公司于次日签收。然而,2024年12月18日,劳动者收到了落款日期为12月1日的《停工待岗通知书》,通知载明因生产需要居家待岗,复岗时间另行通知。2025年1月7日,劳动者以被申请人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提出了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74039.4元、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加班工资30423.79元、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169.86元四项诉求。
在调查过程中,杨权法律师发现了关键证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视频显示,2024年10月23日,工作人员就申请人收取供应商款项一事进行询问,申请人最终按要求退还545.97元。杨权法律师从该视频中找到了突破点,并且发现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4日寄出停工待岗通知书,却载明落款日期为12月1日,庭审中称待岗理由为调查申请人过错行为,与通知书上的“生产需要”不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杨权法律师认为被申请人的待岗行为存在不合理性。
在关键节点上,杨权法律师向仲裁委详细阐述了案件情况,并指出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生产需要”待岗的合法性,且待岗通知书理由与庭审陈述矛盾,无法判定待岗合法合理。杨权法律师还强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最终,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劳动者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首先,提醒用人单位在处理员工待岗等问题时,必须遵循合法、合理、合规的原则,不能随意以不合理的理由对待员工。其次,对于劳动者而言,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采取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且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再者,该案件也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为类似劳动纠纷案件提供了一定的参考。最后,也凸显了专业律师在劳动纠纷案件中的重要性,能够从复杂的案件中找到关键证据和法律依据,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纠纷案件越来越受到关注。此类案件的裁判趋势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求用人单位的行为必须合法合规。在审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时,会严格审查其合法性和合理性,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行为的正当性。对于加班工资等问题,会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严格审查,要求劳动者提供有效的加班证据。这起案件正是司法实践中注重审查待岗合法性、工资支付情况等要素的典型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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