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班兆然律师执业三年,是律所高级合伙人,擅长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领域。她在执业期间承办案件已逾329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下面来看看她经办的这起混同用工下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与劳动者权益追索案。
2023年8月27日,劳动者入职餐饮服务岗位,工作至2024年3月4日。用工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存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之后,双方解除用工关系。劳动者先以餐饮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结果被驳回。随后,劳动者起诉至法院。经调查发现,实际用工主体是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该个体工商户与餐饮公司分公司经营地址一致、人员与业务高度混同、对外使用统一品牌标识,构成典型的混同用工。个体工商户及分公司注销后,相应责任应由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承担。
劳动者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限,仅能证明自己在此处工作过,但对于混同用工关系以及加班情况等关键证据缺失。班兆然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她结合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经营地址等证据,厘清了混同用工关系,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突破了主体抗辩。同时,固定了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关键证据,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以此追索加班工资。还结合离职证据调整诉求,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以主张经济补偿,确保劳动者权益可落地执行。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对方可能会对混同用工关系以及加班工资等提出质证,比如否认存在混同用工,或者质疑加班证据的真实性。班兆然律师则依据所搜集的完整证据链进行回应,用入职材料、工服等证明混同用工关系,用法律规定说明用人单位应承担考勤记录举证责任,有力地反驳了对方的质证。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劳动者与原个体工商户、餐饮分公司在2023年8月27日至2024年3月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连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919.54元、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759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劳动者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班兆然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首先会厘清主体关系,锁定责任承担方;其次固定关键证据,确认劳动关系;然后合理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主张权益;最后结合实际情况调整诉求,确保权益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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