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福州的司法案件中,一起贩卖毒品案引起了广泛关注。程X、王XX、陈XX三人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卷入了一场复杂的法律纠纷之中。他们的命运在法律的天平上摇摆不定,而他们的辩护人则在法庭上为他们的权益奋力抗争。其中,王XX的辩护人之一苏湖城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在这场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苏湖城律师,厦门大学法学硕士,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近20载。他是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专委主任,也是福建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福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2019年,他经福建省律师协会考核评定为福建省首批专业刑事律师,并荣获福州市律师协会“2019-2020年度优秀律师”之“优秀刑事诉讼律师”称号。他主办的李某故意杀人案再审改无罪并获赔388万元,入选福建省律师协会“福建律师优秀刑事案例”。此外,他还受聘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和福建农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担任教育部学位中心学位论文(刑事类)质量评审专家,参与编著多本企业法律实务系列丛书。
回到这起贩卖毒品案,2013年3月15日凌晨,邱XX向盖山派出所举报有人贩卖毒品,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经多方联系,程X、王XX、陈XX约定以每克260元的价格向邱XX贩卖冰毒。交易过程中,他们先后交付了多袋冰毒,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检验,涉案查获的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原审法院认为,程X、王XX、陈XX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而故意非法贩卖,数量达140.08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程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XX、陈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程X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罪犯,属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然而,程X、王XX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程X称案发当晚是王XX叫他送其与陈XX到朋友那里玩,他不知道她们是去贩卖毒品,他并没有贩卖毒品。其辩护人提出100克冰毒交易未完毕时被当场抓获,应当认定为未遂;原判认定程X为主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存在公安特情“双重引诱”情节和程X的“立功”情节,原判没有体现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不当,请求对程X减轻处罚。
王XX上诉称,从陈XX身上查获的9.1克冰毒,她并不知情,且她有向公安机关指证程X,应认定为立功,请求从轻处罚。苏湖城律师等作为王XX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侦查机关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由此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王XX不以牟利为目的居间介绍购买毒品,一审认定为贩卖毒品属适用法律错误;如果本案定性为贩卖毒品罪,但贩卖毒品行为是在公安机关的掌控之下,上诉人王XX等人的行为属于不能犯的未遂,应当认定为未遂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从陈XX身上扣押的9.1克冰毒与王XX无关,不能计算在王XX的涉案数量中,请求撤销原判,依法予以改判。
二审期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均经原审庭审质证。对于程X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法院逐一进行了分析。程X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有充分证据证实,100克冰毒交易实际已完成,程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可认定为主犯,原审已考量特情引诱和立功情节并对程X减轻处罚。对于王XX及其辩护人的诉、辩意见,法院也进行了回应。王XX交代同案犯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立功,从陈XX身上扣押的9.1克冰毒应计入王XX贩卖毒品的数量,运用特情侦破毒品案件是合法手段,王XX等人的毒品交易实际已完成。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起案件中,苏湖城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辩护经验,为当事人进行了有力的辩护。虽然最终判决结果维持原判,但他在案件中对各种法律问题的深入分析和探讨,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素养和对当事人权益的执着维护。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苏湖城律师将继续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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