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民交叉案件的罪名边界与定性辩护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不起诉案中,某公司河南分公司报案称张某租赁脚手架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通过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过程,发现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未清点告知的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律师明确指出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属于民事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案例体现了律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精准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专业能力。
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涉案资金流转频繁,当事人获利4000元且涉共同犯罪。李鉴春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审查批捕阶段,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初犯偶犯且无前科。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论证其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成功争取到不予批捕决定,为后续辩护创造有利条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持续跟踪案件进展,结合万X悔罪表现,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采纳建议,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审判阶段,法院全面采纳该量刑建议。这一案例展示了律师在认罪认罚框架下,通过分阶段的有效辩护,实现轻缓化处理的能力。
轻微犯罪案件的情节把握与政策衔接
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不起诉案中,熊X为办理驾驶证转换手续,两次偷越国境。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从事实、情节与政策三个维度构建不起诉辩护体系。明确熊X偷越国境的目的与危害性区别于其他偷渡行为,全面梳理其主动投案构成自首、无前科、行为已过多年未再犯等从宽情节。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慎押、慎捕、慎诉”的司法政策,提出不起诉依据。经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并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认定熊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案例体现了律师在轻微犯罪案件中,精准把握行为性质、衔接司法政策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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