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XX公司(上诉人)与另一公司(被上诉人)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产生纠纷。纠纷起因是被上诉人多次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上诉人银行账户,导致上诉人无法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被罚款。被上诉人主张其提起诉讼合法合理,无过错;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上诉人主张的财产损害赔偿应否支持。
沙璇律师于上诉人上诉阶段接受委托。沙璇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及民商事诉讼案件上千起,擅长处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在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这类复杂案件中,其丰富的办案经验能精准把握案件走向。
接案后,沙璇律师首先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沙璇律师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学专业,系统严谨的法学教育为其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功底,使其能精准识别合同中付款条件等关键法律风险。经审查发现,合同约定最后一期工程款付款条件为“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审计完毕后三个月内支付至百分之九十五”,而截至诉讼发生,被上诉人未提供施工资料,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和审计,付款条件未成就。
接着,沙璇律师梳理被上诉人的诉讼流程。作为贵阳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沙璇律师具备较强的逻辑分析和流程梳理能力。她发现被上诉人多次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且使用诉前保全、撤诉、上诉、重复起诉等手段延长冻结上诉人账户时间,存在滥用诉讼权利的嫌疑。
最后,沙璇律师核实上诉人的资金状况。沙璇律师在过往案件中坚持每案制作证据时间轴,能清晰呈现资金流动情况。经核实,上诉人作为房开企业,资金流动频繁,不可能为未到期且不确定的应付款提前准备巨额现金,且被冻结账户时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未届满。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在合理行使诉讼权利范畴内,并非存在恶意诉讼等情形,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沙璇律师在结案前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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