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案中律师成功为被告争取酌情从轻处罚

最新修订 | 202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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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亚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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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服务:301人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律所:北京盈科(张家港)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5201610650634 电话:18921999995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施亚军律师,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国家985、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四川大学,专业方向为刑事诉讼,师从于中国刑事诉讼法泰斗,左卫民教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有扎实充分的法律理论功底,严谨认真的治学工作态度,主要执业方向为:刑事案件、不动产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等。 盈科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全球化法律服务机构,成立于2001年,总部位于中国北京,是联合国南南合作全球智库五大创始机构之一,连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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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诈骗及伪造公司印章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犯罪数额、被告人认罪态度等因素进行定罪量刑。此类案件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证据链条,当事人选择合适的律师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施亚军律师曾为被告人丁XX辩护,其指出丁XX具有初犯、自愿认罪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最终法院采纳该意见,丁XX因合同诈骗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数罪并罚,获刑四年二个月,并被责令退赔被害人尚未追缴的赃款。
合同诈骗案中律师成功为被告争取酌情从轻处罚

2019年2月12日,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9〕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XX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向张家港市人民法提起公诉。丁XX于2018年4月26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逮捕。丁XX的家属在焦急中四处寻找合适的律师,最终找到了从2016年开始在苏州、张家港执业的施亚军律师。施亚军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丁XX,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开始调取初步证据,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做准备。

施亚军律师在深入调查中发现,2017年12月10日,丁XX在无购房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友邦经纪服务部介绍,与被害人高X、汪X夫妇签订了中介房地产买卖协议,购买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江南XX的房产。丁XX谎称自办银行贷款,在支付定金及首付款后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之后未申请贷款,而是将房产多次抵押借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最后在未支付合同余款的情况下逃匿。经鉴定,涉案房产价值明确。同时,2017年间,丁XX为方便办理事宜,在张家港市通过他人伪造了太仓市XX公司、张家港市XX公司的印章各1枚。施亚军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对这些证据进行了细致分析,为辩护策略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在案件审理的关键节点,施亚军律师向法院提出了对合同诈骗数额认定的意见,指出公诉机关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已将丁XX支付给被害人的定金及首付款405000元予以扣除。同时,施亚军律师还提出丁XX具有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这些意见和观点改变了案件的走向,促使法院在量刑时进行综合考量。施亚军律师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中明确指出,丁XX虽然构成犯罪,但存在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公正判决。

最终,法院于2019年作出判决,被告人丁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同时责令丁XX退赔给被害人高X、汪X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719205元。这一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从被告人角度来看,体现了法律对具有从轻情节的被告人的公正量刑,给予了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被害人角度,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赔偿。从司法实践角度,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明确了在合同诈骗及伪造公司印章案件中,对犯罪数额的认定以及从轻情节的考量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及伪造公司印章类案件的裁判趋势注重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犯罪行为的认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同时,对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也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此类案件不仅涉及到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还关系到社会管理秩序的稳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综合各方面因素,确保判决的公正合理,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施亚军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辩护工作,正是顺应了司法实践的要求,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做出了贡献。

除了上述刑事案件,施亚军律师在商事纠纷处理方面也有出色表现。2016年10月20日,张家港XX公司与张家港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立案。张家港XX公司委托施亚军律师等作为诉讼代理人。该案件中,2015年11月,双方签订《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张家港XX公司承建张家港东方假日花园景观绿化工程。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张家港市XX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施亚军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等规定,为张家港XX公司积极主张权益。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家港市XX公司支付原告张家港XX公司工程款XXX.14元,原告对承建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在欠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一案件充分体现了施亚军律师在商事纠纷处理中的专业能力,为企业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类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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