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继子女就是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子女也享有法律上的继承权。
但继子女要符合继承权的条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的继承关系确定的具体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二)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
(三)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四)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二、《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假如父母亲再婚的时候子女都已经成年,这样的话,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不存在着所谓的抚养关系,所以,自然就不可以继承继父母的个人财产。因此,继子女有没有继承权是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的,都并不是绝对的。而且,在父母亲决定要离婚的时候,再婚夫妻的财产分割和头婚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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