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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在贵州遵义某棚户区改造项目施工现场,某XX工程公司招用的施工人员从8楼风井口坠落至2楼,造成颈6-7骨折脱位并脊髓损伤等多处严重伤情。经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伤残一级,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XX工程公司为项目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因公司无力支付全部赔偿款,将保险的诉讼权、受益权转让给伤者。伤者与保险公司就赔付问题产生纠纷,争议焦点在于伤者是否有权直接索赔、按何标准赔付以及医疗费具体金额。
接手本案的,是2022年开始执业的律师罗心艳。该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逐份翻阅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保险保单及条款等核心证据,明确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抗辩,认为仅在XX工程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赔付,且伤者已获工伤保险赔付等。罗心艳律师针对这些抗辩,仔细比对保险合同条款,发现其存在前后矛盾之处:既约定按被保险人经济赔偿责任赔付,又明确按伤残等级比例及约定限额计算伤残赔偿金。同时,律师整理伤者的医疗费票据,确认其为工伤保险未报销、XX工程公司未支付的康复治疗费用,且未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限额。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罗心艳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了有利于伤者的判决。
同时,对于医疗费等证据的审查也至关重要,要确保其真实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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