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当事人甲经营企业,因业务需求购买建工征信类公民个人信息,初始获取总量达XXX余条,筛选后留存48000余条。不过后续仅少量联系信息对应主体,没促成实际业务也没获利,还把留存信息删除了。2025年2月22日,当事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公诉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
核心争议点:
第一,当事人购买信息的用途是否合法?
第二,当事人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三,对当事人应如何量刑?
逐一拆解争议点:
对于第一个争议点,法院查明当事人陈述用途时提到了“挂靠”,而挂靠资格证目前是违规违法的。原告(公诉机关)主张当事人购买信息用途不合法;被告(当事人)主张购买信息系经营需要。法院最终认定,因为用途涉及违法的“挂靠”,所以使用用途无法认定为合法。这是因为合法使用在司法解释中有获利五万才构成犯罪的入罪标准,但本案用途违法,就不能适用该标准。
对于第二个争议点,法院查明当事人留存的信息有48000余条。原告主张当事人留存信息远超“非法获取5000条以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构成犯罪;被告可能也承认购买信息的事实,但或许强调业务需求等因素。法院认定,当事人留存的48000余条信息远超“非法获取5000条以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对于第三个争议点,法院查明当事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且未获利、及时删除了信息。原告可能建议按正常量刑;被告则希望从轻处罚。法院认定,结合当事人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以及“未获利、及时删除信息”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
整体判决结果:法院最终判决当事人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
法律建议: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企业经营过程中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一定要合法合规,别想着打擦边球,一旦涉及违法用途,很可能就会构成犯罪。其次,如果不小心涉及到这类案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这些都是对自己有利的情节,要积极争取。最后,在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时,要注意不能超出合法范围,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结尾:在这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中,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终对当事人适用缓刑,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给当事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的赵骄虎律师。执业的这十余年里,他办过数百起刑事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案件的关键所在。前期他积极争取不起诉,后期又聚焦有利情节,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最大程度降低了刑事处罚的影响。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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