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3月,成都一家建材经营企业A,与被告A签订了多份购销合同,约定由A为被告的工程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湿拌砂浆等建材,被告按约支付货款。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A依约完成了供货义务,经核算总供货金额对应款项已达数十万级别,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数万级别货款迟迟未付。双方就货款抵扣方式、结算及开票义务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被告以未办理最终结算、原告未全额开票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A企业无奈之下,委托了杨国鹏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杨国鹏律师自20XX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年。他拥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的教育背景,具备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在接手此案后,他立即展开了全面的证据梳理工作。他仔细审查了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供货汇总表、材料收料凭证、付款记录等关键证据,精准地将这些证据进行整合,形成了完整的举证体系,充分证明了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以及A企业的实际供货、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
随后,杨国鹏律师针对被告以“未结算、未全额开票”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结合《民法典》买卖合同相关规定,从合同主要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分、结算依据的认定等角度进行了专业抗辩。他明确指出,开票义务并非付款的前置阻却条件,该抗辩意见被法院完全采纳。此外,杨国鹏律师还凭借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发现材料收料凭证可作为月结算依据,结合付款记录足以认定未付金额,进一步补强了原告的证据链。
在处理同类案件时,杨国鹏律师一贯的操作习惯是精准梳理证据链,将各种相关证据进行有效的整合和分析,以形成完整的举证体系。他还会深入研究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从专业角度进行有力的抗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他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需求,为当事人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在本案中,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A企业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限期支付拖欠的全部货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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