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是段先生,被告是赵先生和孙先生。2021年12月6日,段先生与深圳一家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协议》,花76000元买了两台新能源汽车,随后转售给他人。然而,2023年12月18日,这两台车因该公司未清偿贷款被抵押权人扣走,段先生需向下游买家承担赔偿责任。当段先生准备起诉该公司时,却发现公司已于2025年2月17日注销。于是,段先生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股东赵先生、孙先生未实缴出资、违法减资、违法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起初,段先生仅掌握与公司签订的《汽车买卖协议》,对于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清算程序等关键证据缺失。张卫军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刻意识到难点所在:公司已注销,若以公司为被告,将面临无责任主体可诉的困境。他迅速转变策略,将目标锁定在股东个人身上。
律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全面调取该公司的工商内档资料,找到了关键事实:公司注册资本2019万元,股东赵先生认缴1029.69万元、孙先生认缴989.31万元,出资期限长达数十年且均未实缴;2024年5月公司违法减资至66万元,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2024年12月公司决议解散,清算组负责人赵先生未将解散事宜书面通知段先生,属于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的情形。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孙先生的委托律师提出“权利对象错误、应为公司承担责任”的抗辩。张卫军律师紧扣《汽车买卖协议》的签约主体、购车款打入赵先生儿子账户、公司出具收据等核心证据,有力驳斥了代理关系的存在,得到法庭认可。同时,被告赵先生未到庭应诉,张律师协助原告完成公告送达等程序性工作,保证案件顺利推进。
最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该公司存在直接买卖合同关系,因车辆问题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解除。公司已注销,股东赵先生、孙先生未履行出资义务,未通知债权人清算事宜,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综合多方面因素,判决被告赵先生、孙先生赔偿原告购车损失5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也大部分由两被告承担。
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张卫军律师采取了先明确核心难点、调整诉讼策略,然后通过查询系统获取关键工商内档资料,最后紧扣核心证据应对对方抗辩的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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