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被告人因伙同他人通过伪造材料、虚假挂靠、违规代办方式,为他人非法办理APEC商务旅行卡一百余张并收取高额费用,被一审法院认定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此时,2002年开始执业、累计主办或协办案件逾千件的李晖律师接手此案。
李晖律师首先对当事人在侦查阶段的多份笔录进行纵向比对,发现其关于办卡流程的描述前后存在矛盾。他通过与当事人再次沟通,详细询问办卡细节来验证这一矛盾,发现是当事人在紧张状态下表述有误。这一发现让李晖律师意识到可以在庭审中对该笔录进行质证,削弱其证明力。李晖律师时就比对过上千份笔录,这种丰富的经验让他能敏锐地发现笔录中的问题。
接着,李晖律师锁定了办卡时间,通过调取相关部门的审批记录,发现部分卡片的办理时间存在异常,有提前或延迟的情况。他进一步向相关部门核实审批流程和时间节点,验证了这些异常并非正常情况。这一发现为后续提出数量认定的异议提供了依据。
随后,李晖律师调取了当事人与同案犯的微信记录,发现其中有关于分工的讨论,显示当事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他通过对微信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鉴定,确保其可以作为有效证据。这为证明当事人系从犯提供了有力支持。
为了进一步佐证当事人的从犯地位,李晖律师申请调取了当时的气象数据,发现部分办卡时间处于恶劣天气,当事人外出办卡存在困难,间接说明其参与程度有限。他还申请调查令调取了公司的入库系统数据,发现当事人经手的卡片数量远低于指控数量。同时,调取出勤记录,发现当事人在部分办卡时间段并未出勤。
最后,李晖律师对部分关键文件上的笔迹进行鉴定,确定并非当事人所写,排除了其在某些环节的参与。
二审法院经全面审理后裁定,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晖律师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其专业严谨的审查逻辑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本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为当事人实现了不上加重、不发回重审、判决结果稳定的核心辩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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