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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和某乙于2004年结婚,2006年育有一子某丙。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性格差异常争吵,自2012年2月起分居至2018年。某甲向法院提出离婚、争取孩子抚养权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求,某乙则称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在法律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但实践中,被告常抗辩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所以举证感情不和及分居满2年的证据很关键。
接手此案的是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的盛春龙律师。他接受委托后,指导某甲收集证据。让某甲收集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若无法举证就详细陈述感情破裂原因;收集分居证据,如6年多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收据以及水电费缴纳凭证;还收集某甲抚养孩子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证据。
法院经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和当事人最后陈述后作出判决,准予某甲与某乙离婚,孩子某丙由某甲抚养,某乙名下汽车归某甲,某甲给付某乙车辆折价款7500元。
判决下来后,某甲将相关证据材料和判决书一起妥善收进了文件袋。此后,某甲开始和孩子开启新的生活,努力为孩子创造更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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