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本是一个怀揣着对生活美好憧憬的劳动者,在B承建的某高速公路项目上辛勤工作。然而,2023年6月5日的一场意外,让他的生活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他在作业时不幸受伤,经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二级伤残且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此后,围绕着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以及连带责任的认定,A与B之间产生了激烈的争议,案件也由此走上了法律诉讼的道路。
满林强律师,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权益合伙人,自2018年开始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成功办理工伤(工亡)相关案件600余件,尤为专精于工伤不予认定案件。他还是昆明某交警大队特邀调解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工伤类重大案件负责人。满林强秉持着“法律是工具,利益最大化是目的”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在本案中,满林强律师作为上诉人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一,全程参与了二审代理工作。他首先对案情进行了细致的梳理,明确了上诉焦点。基于A的工伤事实、工资发放记录、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及一审诉求,他主张纠正一审在月平均工资、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经济补偿金等项目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同时要求C、D、E作为项目总包单位依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B的抗辩,满林强律师进行了针对性的反驳。他指出,《退场确认书》系B单方制作,并非A的真实意思表示,A当时住院并未签署,劳动关系解除应以2024年9月23日A邮寄《被迫辞职告知书》送达为准。对于医疗费,满林强律师强调43,952.08元为A垫付未获赔部分,不存在重复获利的情况。停工留薪期12个月符合相关规定,无需延长鉴定。工资基数应按实际工作天数折算,B主张的6,906元无事实依据。残疾辅助器具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应按相关标准计算。而C、D、E作为总包单位,对未参保的B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满林强律师围绕“劳动关系解除时间”“费用计算标准”“连带责任认定”三大焦点,提交了工资流水、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退场确认书》质证意见等证据,并援引了《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云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强调A的上诉请求符合“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立法目的。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A与B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确认A与B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9月23日解除,由B支付A各项费用合计1,791,713.08元,驳回A要求C、D、E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由A、B各负担10元。
满林强律师在本案中,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A提供了全面且有力的代理服务。尽管最终结果维持原判,但他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所展现出的对工伤领域的深入理解和精准把握,无疑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他在工伤案件领域的深耕路径,也为其他律师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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