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贩卖毒品罪共同犯罪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毕X1与毕X2、罗X共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与余某完成毒品交易,涉案毒品净重4557.4克。2021年5月4日,余某前往某省某县购买毒品,支付毒资后取得毒品,在返程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4557.4克及涉案现金。5月5日,毕X1、毕X2、罗X在威信县某饭店内被抓获。公诉机关以毕X1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建议在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幅度内量刑。毕X1随后委托了云南昆明的张雪律师代理此案。
张雪律师作为毕X1的一审辩护人,围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瑕疵三大核心展开无罪辩护。张雪律师全面梳理卷宗,指出指控毕X1参与共谋的核心证据仅为同案余某的供述与辨认笔录,无其他客观证据印证,且供述前后矛盾;侦查机关辨认过程存在暗示性,不符合“特征相类似”法定要求,辨认笔录依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无证据证实毕X1与他人形成毒品交易合意、参与毒品交接、收取毒资或获利,涉案毒品来源、毒资去向均无法指向毕X1;毒品取样、送检程序存在争议,电子数据取证不符合规范,通话内容未直接体现毒品交易,不能推定涉案;公诉机关未举证毕X1在所谓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分工与关联程度。
法院审理认为,毕X1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采纳辩护人关于前科材料不予采信的意见,对其余辩护意见部分未予采纳。最终,被告人毕X1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事后,毕X1提及,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张雪律师为其做了很多工作,努力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另外,在一起买卖合同退税损失争议案件中,2019年至2020年,XX公司向XX公司采购手机,双方签订23份采购合同,约定款到发货、XX公司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总货款1743万余元。XX公司将货物报关出口后,分三批申报出口退税,合计退税金额约200.53万元。税务机关函调显示,XX公司上游供应商交易存在发票金额与实际交易不符、货名货量与单据不符等异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异常复函,税务部门向XX公司发出通知,前两笔已退税款被要求补缴,第三笔不予退税。XX公司自行补缴税款后,产生合计约200.53万元税款损失,并主张为处理事宜支出差旅费15194元。XX公司起诉要求XX公司赔偿税款损失及利息、差旅费及利息,徐X、马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XX公司委托张雪律师代理此案。
张雪律师精准锁定争议焦点,围绕合同无退税约定、我方无过错、原告放弃行政救济三大核心构建完整抗辩体系;协助梳理财务与交易证据,证明一人公司股东财产独立,排除连带责任;依托扎实法律适用与证据组织,为被告进行辩护。法院经两次开庭、多轮调查取证,查明案涉发票异常源于XX公司上游供应商,XX公司与XX公司直接交易真实、单据一致,XX公司无过错;合同未约定出口退税相关义务,XX公司不负有保证退税成功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XX公司未行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直接补缴税款,对损失发生存在过错;徐X、马X已举证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不满足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要件。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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