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起商标权纠纷案中,原告佛山百公司拥有“松”“松电工”注册商标,其称南通松公司、南经营部生产销售的开关插座产品使用相关标识侵权,置业公司XX公司在小区工程中使用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构成销售侵权商品行为。百公司要求XX公司拆除侵权产品并赔偿24万元。XX公司最初掌握的证据是与施工方的“包工包料”合同,但缺乏能直接证明自身无主观过错及产品合法来源的关键证据。
王丹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她收集了XX公司的招标文件,文件显示从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2015年的材料品牌调整通知中列有多个品牌,包括“南通松”。同时,律师还收集了XX公司在采购过程中的审查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其已尽合理审查注意义务。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百公司质证称XX公司作为开发商使用侵权产品就应担责。王丹律师回应,XX公司仅为发包人,与南通松公司无直接买卖关系,且主观上无过错,符合合法来源抗辩条件。二审法院虽认定XX公司构成“销售”侵权行为,但认可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也无需拆除已交付小区的产品,仅需在未售楼盘和未来开发楼盘中不使用侵权产品。
还有一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原告睿公司拥有“坐垫(多功能)”外观设计专利,认为海门XX厂生产、销售,南电商公司授权的“中空透气坐垫”侵权,索赔82万元。XX厂最初能证明产品外观与专利有差异,但缺乏专业的侵权比对分析。
王丹律师接手后,对产品进行了细致的技术比对。她指出涉案专利坐垫前端中部呈梯形状拱起,而被诉侵权产品对应部位为凹陷设计,并收集了相关行业资料和案例,以证明该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有显著影响。庭审中,睿公司认为二者整体轮廓相似构成侵权。王丹律师回应,应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该关键部位的差异足以使二者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睿公司诉求,二审维持原判。
王丹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是:首先精准识别关键证据,在商标案中抓住合法来源和主观无过错证据,专利案中抓住产品关键部位差异证据;其次进行多维度证据收集和分析,通过收集招标文件、审查记录、行业资料等完善证据链;最后在庭审中清晰有条理地阐述证据作用,引导法院关注关键证据,从而在案件中取得优势。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