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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X月,杨X驾驶新能源汽车与毛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致毛X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毛X家属起诉杨X和人保公司索赔约1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万元,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6万余元,杨X已支付的5.28万元补偿款不抵扣。人保公司不服上诉,称杨X车辆投保时为“非营运货车”,实际用于“XXX”营运,未通知保险公司,商业险应免赔。
戴丽萍律师2018年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接手此案后,她首先逐页比对投保单的电子签名及相关条款说明,发现虽然杨X在投保单上有电子签名,但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尤其是在线投保过程中未引导投保人阅读相关条款,这一发现为后续论证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提供了依据。戴丽萍律师执业8年比对过上千份类似文件,经验丰富。
接着,戴丽萍律师调取事故发生时段杨X的“XXX”平台后台订单记录,发现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并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之后,她申请法院调查杨X车辆事故前后的行驶轨迹数据,进一步验证了事故发生时车辆未处于营运状态。戴丽萍律师担任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凭借专业身份和丰富经验,精准把握案件走向。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事故发生时不涉及营运,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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