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某是一名中专学生,2022年9月16日22时许,在沧州市新华区百合世嘉小区西门,一场意外冲突改变了他的生活轨迹。因车辆进入小区问题,刘X与保安发生口角,而郑某骑电动自行车欲驶出小区时,又与刘X因避让问题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架。打架过程中,两人摔倒在地,郑某骑在刘X身上,最终导致郑某脸部受轻微伤,刘X双侧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以郑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王艳翠,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拥有8年执业经验。执业至今,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均有丰富实践经验,尤其专精于刑事辩护案件。此次,她由沧州市新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郑某辩护。
2023年11月1日,王艳翠与郑某及其监护人签订法律援助手续,详细告知案件办理流程及他们的权利义务。8日,她到新华区检察院提交委托代理手续并阅卷。22日,她与受援人郑某及其监护人核实案件情况。经过仔细阅卷和对案发情况的深入了解,王艳翠认为可以对郑某作罪轻辩护。她考虑到郑某系未成年人,且本案事出有因、属于偶发案件,案发后郑某一方已经赔偿受害人并达成了谅解协议。基于这些案件特点,王艳翠提出建议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
12月2日,王艳翠与承办人员沟通案件情况,并提交了书面法律意见。她在法律意见中详细阐述了郑某符合不起诉的理由,包括未成年人犯罪应给予特殊的教育和挽救机会,以及其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初犯、偶犯等情节。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王艳翠的法律意见。检察院认为,郑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郑某不起诉。王艳翠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对案件的精准把握,成功为郑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展现了她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也获得了当事人和业界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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