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庞女士和吴川市XX公司签订了《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认购某华府某栋某房。认购书约定房屋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单价,总房款为XXX,XXX元,庞女士签认购书时支付了XX,XXX元定金,此定金在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自动转为购房款。还规定庞女士要在签署认购书之日起X日内到指定地点缴纳房款、签署合同并办理按揭手续,否则视为违约,逾期超过XX天认购书自动解除,定金和房款不予退还。签认购书当天,公司收到定金并出具了收据。然而,庞女士发现认购书上的单价“X,XXX元/㎡”和双方原本商定的“X,XXX元/㎡”不一致,便向公司提出异议并要求退还定金,公司拒不退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双方诉求和理由
原告庞女士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已解除,判令被告返还认购金XX,XXX元,还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庞女士认为认购书单价与商定单价不符,这是退还定金的理由。被告吴川市XX公司则否认与庞女士原本商定的单价为“X,XXX元/㎡”,主张涉案商品房单价应以《认购书》上的金额为准,所以拒绝退还定金。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确实签订了《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且庞女士支付了XX,XXX元定金,公司也出具了收据。关键在于庞女士提出的单价差异问题,虽然公司否认曾商定“X,XXX元/㎡”的单价,但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认购书的单价就是双方最终确定的价格。
法院的认定逻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在这个案子中,庞女士认为认购书单价与商定单价不符,说明双方在价格这一关键条款上可能没有达成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再根据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于公司无法证明认购书单价就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应返还庞女士支付的定金。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限被告吴川市XX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女士返还定金XX,XXX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径付。
这个案子由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的戴雯雯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在签订合同尤其是涉及大额交易的合同前,一定要仔细确认合同条款,特别是价格等关键内容。如果发现合同内容与之前商定的不一致,要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相关证据,这样在发生纠纷时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尾
本案中,庞女士本以为定金要不回来了,没想到在戴雯雯律师的代理下,最终成功拿回了定金。戴雯雯律师执业至今虽时间不长,但已承办数百件案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在这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中,她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敏锐的洞察力,准确抓住了案件的关键——单价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庞女士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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