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某物产公司与某橡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未按约定交付货物,构成违约;原告未付款系因被告未提供货物信息及货权凭证,不构成违约;因被告违约,原告被迫以更高价格采购货物,差价损失应予赔偿。
这起纠纷源于原告与被告签订销售订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混合橡胶。因被告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双方签订货物延期协议。延长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履行交付义务,原告遂诉请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律师费及诉讼保全保险费。被告辩称原告未履行先付款义务,构成违约。
原告委托山东驰航律师事务所的徐靖松律师接手此案。徐律师提出核心主张,指出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未按约定交付货物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不构成违约,因为合同约定“先款后货”的前提是被告提供货物信息及货权凭证,而被告始终未提供,原告的付款条件未成就;被告应赔偿原告因被迫以更高价格向案外人采购同类货物产生的差价损失。
在徐X与孙XX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应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依法调整为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律师费及保全担保费有合同依据且已实际支出,予以支持;被告某某公司提供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担保无效,但根据债权人与担保人的过错程度,应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抵押担保合法有效,原告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原告徐X与被告孙XX、葛X签订借款合同,被告某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被告孙XX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被告仍欠原告剩余本金及利息未付,原告遂提起诉讼。
还有季某某与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源认购协议书,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与被告签订房源认购协议书并支付全部购房款后,被告长期未与原告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亦未交付房屋。
徐靖松律师在该案中系统整理认购协议书、POS机刷卡记录、收据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付款事实链条,准确援引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及恢复原状的规定,成功论证被告长期不履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最终实现全额胜诉。
复盘结语:这几起案件各有难点。买卖合同纠纷中,需准确判断双方是否违约及违约后果;民间借贷纠纷涉及利息计算、担保效力等复杂问题;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则要清晰梳理证据和适用法律。徐靖松律师凭借对案件事实的精准把握,合理运用法律规定,在证据组织、法律适用等方面展现出专业能力。他通过严谨的逻辑和有效的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在合同纠纷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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