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12月6日,原告段某与深圳某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协议》,花费76000元购买了两台新能源汽车。段某支付全款后将车辆转售给他人。然而在2023年12月18日,两台车辆因公司未清偿贷款被抵押权人扣走,段某需向下游买家承担赔偿责任。当段某准备起诉该公司时,却发现公司已于2025年2月17日注销。于是,段某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股东赵某、孙某未实缴出资、违法减资、违法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张卫军律师执业多年,在处理此案时,他敏锐地意识到公司注销后法人主体资格终止,若继续以公司为被告将面临“无责任主体可诉”的困境。于是,他迅速调整诉讼策略,将目标锁定在公司股东赵某、孙某个人身上。
律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调取了该公司的工商内档资料,发现公司注册资本高达2019万元,但两名股东赵某认缴1029.69万元、孙某认缴989.31万元,出资期限长达数十年(2083年),且均未实缴出资。2024年5月公司违法减资至66万元,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2024年12月公司决议解散,清算组负责人赵某未将解散事宜书面通知段某,属于“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的情形。
张卫军律师在梳理证据链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即注销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同时,被告赵某未到庭应诉,律师协助原告完成公告送达等程序性工作,确保案件顺利推进。面对被告孙某委托律师提出的抗辩,张卫军律师紧扣核心证据,有力驳斥了代理关系的存在,获得法庭采信。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该公司之间成立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因车辆存在权利瑕疵被抵押权人扣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予以解除。该公司已注销,股东赵某、孙某未举证证明已履行出资义务,亦未举证证明已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原告这一已知债权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合车辆使用情况、双方过错及原告已向下游买家赔偿的事实,判决被告赵某、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购车损失5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319.55元,由两被告负担1978.44元。
张卫军律师长期认为,在公司交易中,股东的出资情况和公司的清算程序是高频漏洞。对于交易方来说,在与公司进行交易时,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提前查询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了解股东的出资情况和公司的经营状况,以降低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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