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程豪律师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次他面对的是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案件。
2009年6月11日,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被告人黄XX占股95万元,戴某某占股5万元,黄XX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管件生产、销售等。被告单位成立后,由黄XX经营和管理,戴XX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及部分发货工作,黄XX负责联系采购假冒品牌包装、防伪标签及部分记账、发货工作,孙XX负责PPR管材及配件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的“公元”“金牛”“中财”等品牌商标,孙XX负责PVC管材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的“公元”“金牛”“中财”等品牌商标,孙XX、孙XX每月自被告单位获取工资报酬约7000元。
2018年1月11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根据南京市质监局移交的线索,协同南京市质监局对被告单位位于南京市六合区山北东XX厂房及仓库进行查处,在现场查获大量假冒的“公元”牌、“金牛”牌、“中财”牌等品牌的管材、配件。南京XX公司受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幕府山派出所委托,对被告单位涉案相关销售及未销售管材的金额进行专项审计。经审计,被告单位自2014年至2018年期间,向多人销售仿冒的“公元”牌管材金额人民币101XXXX5817.38元、“金牛”牌管材金额人民币XXX.87元、“中财”牌管材金额人民币160253.50元,合计人民币128XXXX9195.75元;未售仿冒的“公元”“金牛”牌、“中财”牌管材按销售平均单价计算金额人民币XXX.12元;其中,销售由被告人孙XX生产的假冒“公元”牌、“金牛”牌、“中财”牌的PPR管材及配件,价值共计人民币XXX.25元,未售管材及配件价值按销售平均单价计算金额共计人民币XXX.28元。
被告人及其家属找到程豪律师,诉求是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最好能获得缓刑。这起案件的难点在于涉案金额巨大,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较为清晰,要想为被告人争取缓刑并非易事。
程豪律师在接手案件后,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调查。他仔细研究了审计报告,对每一笔涉案金额进行核实。同时,他还积极与被告人沟通,了解公司的运营模式和各被告人在其中的具体作用。在策略上,程豪律师提出,部分被告人在公司中处于从属地位,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并且,他收集了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等情节的证据。
在庭审过程中,程豪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和收集到的证据,为被告人进行了有力的辩护。他指出,虽然被告单位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但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存在差异。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经过一番激烈的庭审辩论,最终法院采纳了程豪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部分被告人为从犯,并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判处了缓刑。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程豪律师的独特作用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证据组织上,他对审计报告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核实,确保每一笔涉案金额都有准确的依据。同时,他积极收集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配合调查等方面的证据,为从轻处罚提供了有力支撑。在时机把握上,他在庭审中准确把握辩论时机,针对控方的观点进行了有效的反驳。在法律适用上,他精准地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为被告人争取从犯认定和缓刑判决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判决,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情节、涉案金额、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对于从犯,通常会从轻、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等情节也会被纳入量刑的考量范围。这也提醒企业和个人在商业活动中要遵守法律法规,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结尾
对于普通人在商业活动中面临的知识产权侵权等法律风险,程豪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的证据链构建、关键时机的把握以及法律适用的突破,为被告人成功争取到了缓刑。他能够为面临类似法律困境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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