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本是怀揣着对工程施工的热情,投入到“下白石镇五中至通湾洋村公路改建工程”的沥青路面施工中。然而,工程完工后,欠款问题却成了他的一块心病。无奈之下,他找到了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难题。
冯从福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他深耕福建宁德,专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执业以来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他还担任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获得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在当地法律界颇具影响力。
2022年1月5日,张与林X签订《沥青混凝土施工合同》,约定由张承包该公路改建工程的沥青路面施工。合同签订后,张如约施工。2022年1月18日,林X签署工程量确认单,确认沥青路面金额及各项补贴。2023年5月4日,因路基下沉,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部分路段进行修补和加铺。2023年5月28日,林X签署费用确认表,确认补充协议施工费用及塌方修补费用。上述工程款合计XXX.7元,林X已支付1300000元,尚欠829431.7元。
案涉工程于2023年8月7日经业主单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张遂提起诉讼,要求林X及项目中标单位欣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林X提起反诉,主张张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工期延误,要求赔偿损失459586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冯从福律师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合同效力问题,法院认定林X将案涉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张,双方签订的《沥青混凝土施工合同》无效。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冯从福律师准确适用这一法律条文,为张争取到了全额工程款及利息。
在工程质量方面,林X抗辩称张施工的路面厚度未达到10厘米标准,并提交了监理单位取芯检测报告、整改通知书等证据。然而,冯从福律师指出,这些证据均未提供原件核对,且林X未能提供其曾向张提出质量异议并要求返工的签证材料。相反,张提交的工程量确认单、补充协议、费用确认表等证据,均未提及质量问题。此外,案涉工程已于2023年8月7日通过交工验收,《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载明工程质量合格。法院据此认定,林X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信。
对于工期延误问题,林X反诉主张因张施工质量不合格且拒不返工,导致工期延误190天,业主扣款暂计459586元,要求张承担。冯从福律师紧扣证据规则,指出无证据证明林X曾要求张返工以及实际返工的事实;林X提交的业主财审初审截图来源不明,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范,不予采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载明“合同段工期原合同6个月实际6个月”,未体现工期延期。法院最终驳回林X的全部反诉请求,为张避免了近46万元的潜在损失。
在欣公司的责任认定上,冯从福律师曾将欣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主张其为项目中标单位,应与林X承担连带责任。但法院经审查认定,林X并非以欣公司名义与张签订合同;已支付工程款均为林X等个人转账,无欣公司对公账户往来记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转包人主张权利,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欣公司主张权利。虽然冯从福律师对此持保留意见,但尊重法院裁判。
冯从福律师在本案中完整构建证据链条,锁定工程款债权;有效对抗质量异议,利用“视为验收合格”条款;成功阻击反诉请求,避免客户承担额外损失;合理确定利息起算时点,争取最大利益。本案是典型的实际施工人(无资质)起诉违法分包人的成功案例,对于建设工程领域中“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情形下的工程款追索具有积极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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