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人刘X于2024年3月入职原告公司担任库管。2024年5月23日上午,刘X在公司库房搬运货物时摔伤右脚踝。受伤后,刘X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告知丈夫“脚扭了”,还发送了受伤照片,晚上又与同事沟通伤情。次日,刘X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
2024年10月,刘X向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后向原告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原告公司提交材料但未提供刘X的病历。人社局经调查询问证人,依据相关条例认定刘X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原告公司不服,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区政府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原告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刘X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以及某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周赫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处理过众多类似案件,此次他协助被告某区政府开展了多方面工作。
首先,协助某区人社局固定关键证据链。虽然刘X受伤时无其他同事目睹,但受伤后及时的微信记录,结合次日就医诊断,足以认定受伤发生在工作时段内。周赫律师在复议及诉讼中强调,不能因工作场所无监控或无人目击就否定工伤事实。其次,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否定工伤应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公司虽质疑病历记载,但刘X已作出合理解释,法院采纳了周赫律师的意见,认为病历修正不影响真实性,且不能推翻微信记录等更直接、及时的受伤证据。再者,全面论证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针对原告公司对复议程序的质疑,周赫律师逐项出示程序性证据,证明某区政府严格履行了规定程序,无程序违法情形。最后,有效应对原告关于“病历矛盾”的攻击。通过庭审质证指出,病历中“下楼梯”的描述系患者入院时的主诉,非最终诊断;刘X受伤后离开工作场所回家或就诊途中可能经过楼梯,表述不精确不能否定原始受伤事实;受伤当日的微信记录证明力高于事后病历中的现病史描述,法院完全采纳了该观点。
最终,法院认定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某区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驳回了原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周赫律师长期认为,在工伤认定纠纷中,收集和固定关键证据至关重要。对于职工而言,应及时保留受伤后的相关证据,如微信记录、照片等;对于用人单位,要客观看待工伤事实,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在这类纠纷中,双方都应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损失。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