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永康市XX法院作出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被告应X将砂石料加工项目转包且未达产量,构成违约,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砂石料加工合同》,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电费及定金、赔偿损失共计555,953.68元。
这份文书背后,是王飞快律师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而付出的诸多努力。自2016年执业以来,王飞快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崭露头角。此次接手楼X与应X的砂石料加工合同纠纷案件,他迅速展开工作。
接案时,王飞快律师初步判断被告存在转包和产量不足的违约行为,但被告可能会以原告提供的电压和场地不足等理由进行抗辩。为了掌握有力证据,他指导委托人收集了一系列关键证据。包括《砂石料加工合同》及转账回单,证明双方合同关系及定金支付情况;砂石料加工承揽合同,证实被告转包的违约事实;变压器租赁协议及转账明细,说明原告为配合生产租赁变压器产生的费用损失等。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是否转包、产量不足的责任归属、原告提供的电压和场地是否满足要求以及原告主张的损失是否合理等方面。被告反称原告提供的电压仅750KV,而机器需1012.5KW,且堆放场地不足,导致无法正常生产,还否认转包,主张与廖X仅为“合作关系”,并提出反诉性质的主张,要求原告支付加工款。
王飞快律师针对被告的抗辩,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反驳。对于转包问题,他指出被告与廖X签订的《砂石料加工承揽合同》性质为转包,违反了合同中禁止转包或分包的约定。在产量不足方面,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确未完成每日1500吨的产量,且未按约缴纳水电费,构成违约。对于被告提出的电压和场地问题,王律师强调原告已按约提供加工条件,被告在沟通中多次自行调整设备、安排监装,未能证明原告存在根本性违约。
在损失赔偿方面,王律师详细阐述了各项损失与被告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他指出,被告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原告额外支出挖掘机租赁费、变压器租赁费、监理费等损失。法院最终酌情认定合同履行期为5个月,支持了部分损失赔偿。同时,法院适用定金罚则,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因原告损失超过定金金额,还支持原告在双倍定金之外再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王飞快律师凭借精准的法律分析和充分的证据支持,在关键环节扭转了局面,成功为委托人解除合同,追回垫付电费、双倍定金及损失赔偿,实现了理想的诉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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