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的时候发生财产转移可以追回吗?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在离婚之前搜集证据、进行财产保全是非常关键的维权手段。通常最好维权方式就是在离婚诉讼前就把相关证据搜集好,尤其是财产方面的证据。财产证据收集好了,就防止了对方当事人再隐瞒财产。
二、常见的财产转移方式
1、“未雨绸缪”
尚无离婚迹象,便已着手
一方有了外遇而产生了离婚的念头。外遇的一方可能担心被亲朋好友指责、唾骂,常常会无事生非制造事端,以便逼迫另一方提出离婚。如果离婚是迟早的事,首先考虑到诸如住房、存款等大额共同财产。有些当事人在一方起诉离婚时,对此还一直被蒙在鼓里。
类似情况还有私自将房屋产权过户到他人名下、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将同居期间至结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或建造的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等等。
2、“暗度陈仓”
共同财产被化整为零如果发现一方当事人不时将两人积蓄的钱取出,工资卡上的钱也往往过不了一天,便只剩下零头。
或者在面对的追问,对方常常漫不经心地说丢了、吃了、喝了、赌了。一方在另一方并不知道,悄悄在外地银行开了一个账户,当所有的钱都已转移到该账户且认为万无一失后,他们间的离婚诉讼便开始了。
类似情况还有转移股市资金(基金)、隐匿炒股(基金)信息、抛售股票(基金)套取现金。
3、“李代桃僵”
股权由台前转到幕后
股权说没了就没了。为达到离婚而又不使股权被分割,早就蓄谋已久。找几位好友,他们间的股权转让其实是个幌子,利用这个幌子,使他人成了股东,而自己变得什么也没有。实际上,自己只不过是由名副其实的股东变成了隐名股东,由台前转到了幕后。
如果双方在婚姻后续发生感情问题后,是可以选择办理离婚手续的,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不受到侵害,国家也是规定了在办理离婚手续时,也是需要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如果在计算共同财产时,有一方出现了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况后,也是可以申请共同财产追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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