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侦查终结后,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此时,孙XX委托了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的王永强律师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王永强自2018年开始执业,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
王永强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余件,其中成功办理刑事辩护相关案件500余件,在传统普通刑事辩护方面尤为专精。他对基层高发、常见的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等,在案件定性、证据审查、量刑辩护等方面均有成熟实操经验。
接受委托后,王永强第一时间启动辩护工作。他依法完成案卷材料查阅、当事人会见沟通等工作,全面吃透案件事实与在案证据。结合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他精准梳理出案件核心辩护要点。他明确本案核心辩护方向为:孙XX的行为虽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但存在多项法定、酌定从轻从宽情节,符合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具体来说,王永强指出,孙XX在接到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孙XX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悔罪态度诚恳,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此外,孙XX本次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乙醇含量刚超出醉驾定罪标准,无造成交通事故、无抗拒检查、无违法犯罪前科等任何从重处罚情节,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
围绕这些辩护要点,王永强依法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他多次与案件承办检察官沟通辩护观点,全面阐述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他深知在刑事辩护中,与检察机关的有效沟通至关重要,只有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才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好的结果。
最终,市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本案全部案件材料,充分采纳了王永强的辩护意见。该院认定,孙XX虽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无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多项从轻、从宽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对孙XX作出不起诉决定。
王永强凭借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成功让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避免了刑事犯罪记录对其工作、生活带来的长期不利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他作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律所创始合伙人等,以实际行动践行着勤勉尽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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