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重庆市XX公司与被告就工程款问题历经近八年的纠葛。20XX年,原告与被告XX隧道公司项目部签订《隧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之后双方签订《工程最终结算协议》,确认了工程款金额,但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后,剩余款项及质保金迟迟未付。原告起诉至法院,然而案件形势不容乐观。
在这关键时刻,案件材料送到了来自西藏拉萨的肖康律师手中。2024年开始执业的肖康,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建设工程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肖康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工作。在证据收集与事实梳理方面,他指导原告收集了《隧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两份《工程最终结算协议》等核心证据。通过比对两份结算协议,清晰呈现了结算事实经过,有力驳斥了被告“已支付完毕”的主张。
对于被告主体资格,肖康通过工商信息查询、项目资料比对,向法庭充分论证二被告存在法人人格混同,应共同承担支付责任。二被告在庭审中也自认共同承担责任,为后续执行奠定了基础。
在核心争议突破上,肖康展现出了专业的判断和敏锐的洞察力。对于工程款欠付金额认定,被告主张的欠款金额与结算协议存在差异,肖康逐笔核对付款凭证、扣款明细,指出实际欠付金额为585,613.98元,该意见被法院采纳。
在资金占用损失(利息)问题上,双方未约定具体付款时间且合同有相关约定,肖康客观评估风险,未过度主张利息。法院虽驳回利息诉求,但明确了被告付款条件,为原告后续权利实现提供了路径。
关于质保金返还,肖康提交证据证明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成功主张质保金应全额返还。
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未开具发票故付款条件不成就,肖康回应发票开具义务与付款义务并非对等履行关系,且被告长期未付款已构成违约。他当庭承诺判决生效后立即开具发票,确保付款条件快速成就。
最终,贵州省XX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应在原告开具发票后30日内支付工程款585,613.98元。肖康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不懈努力,成功帮助原告实现了逆境翻盘,让八年的欠款得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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