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公司注销股东责任索赔案中,原告段某与深圳某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协议》,支付全款购车后转售,车辆因公司未清偿贷款被抵押权人扣走,原告需向下游买家赔偿。原告起诉时公司已注销,遂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股东赵某、孙某未实缴出资、违法减资、违法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相关条文。被告方的困境在于公司注销后无责任主体可诉,证据缺口是缺乏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和依法清算的证据。张卫军律师通过调取工商内档,发现股东未实缴出资、违法减资、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等事实,援引上述规定主张股东承担责任。庭审中,针对被告孙某律师提出的“权利对象错误”抗辩,张卫军律师紧扣核心证据驳斥代理关系存在。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赵某、孙某赔偿原告购车损失5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在公司搬迁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中,申请人廖某以公司搬迁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东莞市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的困境在于搬迁可能被认定为未提供劳动条件,证据缺口是难以证明申请人主张的年休假工资未超时效。张卫军律师确立分层次抗辩策略,对经济补偿金接受基础事实并聚焦计算,对年休假工资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将诉求时间跨度压缩。庭审中以法律规定抗辩年休假时效。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部分未休年休假工资,申请人诉求被整体减损约60%。
在离婚抚养权变更案中,原告谢某认为被告李某未履行抚养教育义务,请求变更女儿抚养权。被告方的困境是原告称被告职业不稳定、女儿处于“留守”状态,证据缺口是缺乏能证明被告积极履行抚养义务的直接证据。张卫军律师确立应诉策略,聚焦女儿在惠州稳定生活、原告缺乏实际抚养经验、女儿真实意愿等关键维度。庭审中引导女儿表达想跟爸爸生活的意愿。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从这三个案件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深挖证据,如在公司注销案中通过调取工商内档发现关键事实;二是精准运用法律条文,如在劳动争议案中利用仲裁时效规定抗辩;三是紧扣核心要点,如在抚养权变更案中抓住孩子意愿和稳定抚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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