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件背景
韩XX从2019年开始受王XX雇佣,从事吊顶、木工、瓦工等工作。双方就劳务内容和报酬标准只是口头约定,没签书面劳务合同。2021年12月9日,韩XX施工时,王XX提供的脚手架断裂,他不慎摔伤,造成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200日、营养期100日、护理期90日。韩XX和王XX就赔偿协商不成,韩XX向永清县人民法院起诉。
二、核心争议点拆解
(一)责任划分
法院查明,事故直接原因是王XX提供的脚手架有安全隐患。韩XX主张,自己和王XX是雇佣关系,在提供劳务时因王XX提供的工具隐患受伤,王XX没尽到安全保障与管理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王XX则辩称,韩XX自身操作有过错,他和案外人同时踩踏脚手架同一木板才导致断裂,韩XX没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自行担责。
法院最终认定,王XX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有义务提供安全施工工具和履行安全管理保障义务,他没尽到基本义务,过错较大,承担80%主要赔偿责任。韩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施工中没尽到审慎安全注意义务,有一定过错,自行承担20%次要责任。
(二)损失数额
韩XX主张王XX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58062.1元。王XX认为韩XX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计算标准过高,和当地实际收入水平不符,且韩XX出院后很快恢复工作,实际误工天数没200天。
一审法院参照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居民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标准,结合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核算出韩XX合理损失为98590元。二审法院认为该计算标准和方式符合相关规定,维持了损失计算标准和总额。
(三)垫付金额
王XX称已为韩XX垫付医疗费42000元,但韩XX只认可37000元。一审时王XX没提交有效证据,法院只采信了双方都认可的37000元。二审中,王XX提交了录音、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新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实际垫付42000元,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了这一事实。
(四)因果关系
王XX主张韩XX的伤情不全是施工事故导致,和其他意外有关,应按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扣除60%损失金额。但他没提交任何有效证据。韩XX则认为自己伤情和施工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王XX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认定韩XX伤情和案涉施工事故有直接、唯一因果关系,不采纳王XX按农合报销比例扣减损失的意见。
三、整体判决结果
一审时,永清县人民法院根据98590元损失总额,结合80%责任比例,扣除37000元垫付费用,判决王XX赔偿韩XX98590元,驳回韩X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按责任比例分担。二审中,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责任比例、损失计算标准和总额,纠正王XX实际垫付金额为42000元,改判王XX赔偿韩XX93590元,驳回韩XX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王XX承担主要部分,韩XX承担次要部分。
四、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雇主一定要给雇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工具,定期检查维护,别等出了事才后悔。其次,雇员干活时也要注意安全,遵守操作规范,不能掉以轻心。最后,发生事故后,双方要及时收集证据,像医疗记录、费用清单、聊天记录等,这对后续解决纠纷很重要。
五、结尾
这起案件最终明确了雇主和雇员的责任比例,合理认定了损失和垫付金额。王芳律师在处理这类复杂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时展现出了专业能力。执业至今,她承办了超1000件案件,其中经济纠纷相关案件就有600余件,买卖合同案件占比约80%。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她在本案中能精准把握关键问题,为当事人争取到合理的赔偿。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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