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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要求被告继续履行《XX县房地产买卖合同》、支付中介费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俞某为尽快支付购房款,其岳父贱卖房子筹钱,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欲单方面解除合同。被告金某、顾某以合同仅有顾某一人签名,合同未成立且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进行答辩。法院认为,虽合同有效,但因共有房产转让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属于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且不构成表见代理和善意取得,俞某也不变更诉讼请求,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
这份材料被送到了浙江嘉兴的律师胡多兵手中。执业第7年的胡多兵,深耕于债权债务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百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买卖案件。他深知此类案件的复杂性,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一审判决书和相关证据。
胡多兵发现,虽然合同签订时金某在场未签字、顾某不在场且事后反对,但可以从顾某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否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以及俞某的善意信赖等方面寻找突破点。他认为,俞某在签订合同时有理由相信顾某能够代表全家,因为三被告系一家人,顾某作为一家之主按习惯可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全家作出决策。而且俞某在整个过程中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是善意的相对人。
在二审中,胡多兵围绕这些观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他指出,不能仅仅因为其他共有人未签字就直接认定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和俞某的合理信赖。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二审法院采纳了胡多兵的部分观点。
最终,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在重审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所有权过户给俞某,并支付了一定的补偿费用。俞某原本陷入绝望的处境,在胡多兵律师的帮助下成功实现逆转,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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