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3月到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从公司租了脚手架设备。然而,他把这批设备用到了其他工地,或者归还之前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撤离工地时,他既没清点场地设备,也没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别处。公司觉得不对劲,就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张某心想,自己只是设备使用安排有问题,不至于构成犯罪,没太当回事。
没想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还对他采取了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这时,张某慌了,自己尝试跟公司沟通,可公司不松口,他心里越来越焦虑,反复想不通怎么就成了犯罪嫌疑人。
经人介绍,张某找到了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李鉴春律师。李鉴春律师从2009年就开始执业,承办过超1000件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
李律师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还调取了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在梳理过程中,他发现张某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都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没有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这说明张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这一细节成了扭转局面的关键。
围绕这个细节,李律师制定了辩护策略。他指导张某收集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来证明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资金流向。同时,李律师准备从多个方面进行辩护,包括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明确刑民边界等。
庭审中,李律师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有实际工程经营,设备用途合理,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只是民事履约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而且,本案实质是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属于民事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听到结果,张某原本极度紧张的心终于放松下来,长出了一口气。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签合同后要按约定使用物品,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第二,遇到法律问题别自己瞎琢磨,尽早找专业律师。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在法律面前,要准确区分民事违约和刑事犯罪。在这个案子里,李鉴春律师通过全面调查,抓住张某无非法占有故意这个关键细节,成功为张某辩护,避免了他被错误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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