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赵X被指控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侦查机关作为原告方主张,犯罪嫌疑人赵X在明知对方是诈骗分子的情况下,借用其银行卡为诈骗分子转账,流水中包含涉诈资金,且有被害人报案。原告方以这些事实为依据,认为赵X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赵X的初始困境在于,侦查机关掌握了其银行卡转账包含涉诈资金的证据,且有被害人报案,表面上看赵X的行为与犯罪构成要件相符。证据缺口在于,难以证明赵X无主观明知。
李威律师的抗辩策略是紧扣证据不足关键点。他指出,赵X无任何主观恶意和非法获利的犯罪意图,与上游无任何联系,关于“可能涉嫌洗钱”的陈述仅是一种顾虑,尚达不到明知的程度。赵X无任何非法获利,通过其本人银行卡转移的资金只有两笔,涉案金额相对较少,且主动自首,无违法犯罪记录,并且是初犯,悔罪态度较好。在庭审中,李威律师针对侦查机关认为赵X明知的观点,通过详细分析赵X的陈述和行为,指出其只是有顾虑而非明知,成功反驳了原告方观点。最终,检察院经过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陈X等人涉网犯罪案中,侦查机关指控陈X等人利用查号程序、抢号程序在相关平台上为他人抢注车牌号,获利6万余元,齐X将程序出售获利10万余元,陈X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原告方依据他们的获利行为和使用程序的事实,认为构成相应罪名。
被告方的初始困境是,涉及两个罪名,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起步刑三年以上,数罪并罚几乎不适用缓刑,且检察院给出三年六个月实刑量刑建议。证据缺口在于难以证明程序未实质侵入系统。
李威律师介入后,仔细研究卷宗,发现该软件实际是模拟人工,类似于抢票软件,只是提高了概率,但并未修改系统。在法庭上,他举例说明如果没有软件雇佣一群人也能操作,并制作视频向法官展示。最终,被告人齐X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在陈X被指控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一案中,侦查机关因陈X将被害人驾驶车辆的刹车软管剪断,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原告方依据陈X的破坏行为,认为构成该罪。
被告陈X的初始困境是,该罪起步刑三年以上,一般不适用缓刑,且其有前科。证据缺口在于难以证明社会危险性小。
李威律师先促成赔偿谅解,为当事人争取自首认定。在法院阶段,从案件起因系邻里矛盾、被害人有过错,争取到被害人谅解、有自首情节,案件无危害后果,前科非累犯等方面进行辩护。最终,陈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从这三起案件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紧扣证据不足,从主观意图、行为细节等方面寻找证据漏洞;二是深入研究案件事实,挖掘关键事实和情节,如程序运行模式、案件起因等;三是积极争取从轻情节,如自首、赔偿谅解等,以降低社会危险性,争取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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